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成淑芳,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陈秀兰与成淑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成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淑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淑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淑芳的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