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岱执民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山信用社被执行人郭燕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舟岱商初字第002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燕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燕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郭燕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33的存款���民币318945.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