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9行审17号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西环路中段。单位机构代码00539254-3。法定代表人梅希军,局长。被申请人马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顿岗乡支湾村委雍庄东。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新国土顿监决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新国土顿监决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新国土顿监决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学荣
审 判 员 熊华敏
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炎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