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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