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