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1号原告韩子润。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勇。被告于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子润诉被告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子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子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韩子润负担。
审 判 员 吕 虹
人民陪审员 张绪岺
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