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
原告:张丽娜。
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
张丽娜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
原告:张丽娜。
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