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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01号

孔金凤与李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金凤;李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孔金凤,女,生于1965年7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志,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金凤诉被告李国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孔金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金凤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乐

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

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