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孔金凤,女,生于1965年7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志,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金凤诉被告李国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孔金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金凤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乐
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
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