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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81号

汪礼生与曹卫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礼生,曹卫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汪礼生。

被执行人:曹卫锋。申请执行人汪礼生与被执行人曹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1日,汪礼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卫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212.50元、执行费278.19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益群

审 判 员 余忠林

审 判 员 黄慧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