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85号原告黄章强。委托代理人邓巍、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强与被告沈善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协商处妥,原告黄章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章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章强承担。
审判员 汪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唐丽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