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9-1号原告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殿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秀娟,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库,农民。被告杨小月,又名杨大月,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冀0632民初1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梁库的银行存款12052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库的银行存款12052元的冻结。
审判员 白江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