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90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