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8-1号
原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才良,董事长。
被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02万元)。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