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6行终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正云,男,1960年11月5日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丘北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21481-0。住所地:丘北县锦屏镇政通路**。法定代表人秦文波,县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丘北县双龙营镇戈寒村民委戈寒村小组。负责人何如敏,村小组组长。上诉人赵正云与被上诉人丘北县人民政府、丘北县双龙营镇戈寒村民委戈寒村小组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丘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丘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赵正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云以因被上诉人丘北县人民政府无法提供其于1998年3月10日向上诉人赵正云颁发邱集建(1998)字第0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地籍档案资料,无法证实其颁证行为的合法性,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正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赵正云自愿全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建宾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王要师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汉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