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高鹏与被告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笑
代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代理
审判员 邓徐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
高鹏与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高鹏与被告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笑
代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代理
审判员 邓徐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