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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47号

林秀兰与被告李爱英、江继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秀兰,李爱英,江继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47号原告林秀兰,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李爱英,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江继标,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兰与被告李爱英、江继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爱英、江继标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福建农乐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二期XX幢的厂房所有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爱英、江继标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福建农乐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二期XX幢的厂房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志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