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 璇
代理
审判员 李君涵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