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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445号

张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 璇

代理

审判员  李君涵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