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代表人:侯朝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焕玲,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郗广柱,男,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韩焕玲之子。
委托代理人:黄立刚,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王德光,男,汉族,驾驶员。
原审
被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瑞高,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李曙霞
审判员 孙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