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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行审13号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海、周彩霞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汉望,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睿,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海,农业户口。被执行人周彩霞,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江海、周彩霞因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构成政策外生育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海与其前妻于2002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后被执行人江海、周彩霞夫妇于2009年3月31日生育一女,2014年9月18日又生育一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海、周彩霞征收社会抚养费79,263.96元。规定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将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艺明

审判员  黄汉桥

审判员  张 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