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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221号

刘芹与张明、杜春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芹,张明,杜春明,唐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芹,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怀远县财政局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春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

第三人:唐松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刘芹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杜春明、唐松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代理

审判员  汝元琼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