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袁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