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30号原告杜某。被告马某,现于沧州市第六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孔繁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君 微信公众号“”
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30号原告杜某。被告马某,现于沧州市第六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孔繁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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