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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4号

李继英与周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继英,周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4号原告李继英。委托代理人戴红,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裘辉、季楠,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英与被告周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李继英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继英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李继英负担。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