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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恢字第4号

李绍林与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绍林,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昆明市宜良化工设备铸造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宜劳人仲案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宜劳人仲案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