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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516号

关于王国庆等3人与高向东、李桂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庆,成敏,谢德存,高向东,李桂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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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庆。

申请执行人:成敏。

申请执行人:谢德存。被

申请执行人:高向东。被

申请执行人:李桂新。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等3人与被申请��行人高向东、李桂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向东和李桂新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