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升被执行人孙成喜本院在执行孙仲升与孙成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
孙仲升与孙成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升被执行人孙成喜本院在执行孙仲升与孙成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