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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60号

覃华伟与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覃华伟,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60号

原告:覃华伟,男,侗族,个体户。

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

原告覃华伟诉被告广西全州县交通警察大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覃华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华伟负担。

审判员  闫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