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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4号

马根保与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李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根保,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李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马根保,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化,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李科,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马根保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义化所有的位于蚌埠市光明大厦1幢2-3-2号房屋(房地权证为蚌私字第1774**号)和位于蚌埠市光明花园1#2-1-西房屋(房地权证为蚌私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义化所有的位于蚌埠市光明大厦1幢2-3-2号房屋(房地权证为蚌私字第1774**号)和位于蚌埠市光明花园1#2-1-西房屋(房地权证为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庞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