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东内06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锁,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超,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赵婷,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成锁与被执行人曾超、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