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91号原告张旨远,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被告陈文秀,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旨远与被告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旨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旨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旨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旨远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