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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191号

张旨远与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旨远,陈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91号原告张旨远,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被告陈文秀,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旨远与被告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旨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旨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旨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旨远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