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2民初73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3号天骄领域3组团9号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尹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 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