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34号申请人山西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06号三层A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灵。申请人山西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35866753、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收款人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