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60号
原告:郝家杰。
被告:彭成。
被告:王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家杰与被告彭成、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家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杰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家杰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