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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60号

郝家杰与彭成、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家杰,彭成,王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60号

原告:郝家杰。

被告:彭成。

被告:王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家杰与被告彭成、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家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杰撤回对被告彭成、王亚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家杰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