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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5号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5号原告周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