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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36-1号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张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6-1号

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自和。

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嗣水。

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嗣水。

被告:孙嗣水。

被告:张天荣,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1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