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6-1号
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自和。
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嗣水。
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嗣水。
被告:孙嗣水。
被告:张天荣,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1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