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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49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王树义、袁学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王树义,袁学菊,张国永,赵福荣,张文华,李文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49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

负责人:杨国廷,行长。

被告:王树义。

被告:袁学菊。

被告:张国永。

被告:赵福荣。

被告:张文华。

被告:李文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王树义、袁学菊、张国永、赵福荣、张文华、李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080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801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