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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518号

起诉人张巧梅与被起诉人江苏省医学会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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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18号起诉人张巧梅,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巧梅诉江苏省医学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张巧梅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江苏省医学会受理和进行对其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巧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巧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斌

审 判 员  张健

审 判 员  李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