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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51-1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吴文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发,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革,经商。被执行人余晓英,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收入20289470.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