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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035号

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035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姜福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英,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