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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7号

徐度才与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度才,孙海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7号

原告: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度才与被告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度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徐度才负担。

审 判 长  施云辉

代理

审判员  孟 娇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