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7号
原告: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度才与被告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度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徐度才负担。
审 判 长 施云辉
代理
审判员 孟 娇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