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964号原告孔伟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程东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园,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孔垂刚,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军、程东红与被告李园、孔垂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伟军、程东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雄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