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焦海琴,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杜雄辉。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海琴诉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6年1月20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海琴,被告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杜雄辉、宁伟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焦海琴申请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合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琴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海琴承担25元。
审判长 于惠敏
审判员 南 云人民陪
审判员陈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滕朝侠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