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64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64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