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10号
原告:李某某,经商。
被告:谢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小异 搜索“”
李顺莲与谢纯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10号
原告:李某某,经商。
被告:谢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小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