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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10号

李顺莲与谢纯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10号

原告:李某某,经商。

被告:谢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小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