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彭文权,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文权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2015)法执字第57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