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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辖终22号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亿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亿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059-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安阳县,该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和静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审判员 邓  晓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