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郭英元,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韦忠智,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元与被告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英元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英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英元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