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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82号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8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台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庞俊洁

代理

审判员  冀 东

人民陪审员  黄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