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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财保8-1号

范光银与郭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微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光银,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财保8-1号申请人范光银。被申请人郭峰。申请人范光银与被申请人郭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鲁082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郭峰驾驶的鲁D×××××-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枣庄市薛城区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峰驾驶的鲁D×××××-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书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