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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60号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60号

原告:周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