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60号
原告:周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