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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05号

刘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05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芦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根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杰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